车辆驾驶人因紧急避险肇事承担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
(公安部交管局 2005年11月30日)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交警大队问:一辆严重超载(核载1500千克/实载10000千克)的低速货车在公路上行驶,遇一妇女横穿公路走至路中,低速货车驾驶人急向右打方向并制动,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车上一人死亡,横穿公路妇女离开,事故调查中未找到该妇女。该事故应如何认定?
答:一、该起事故中横穿公路的妇女离开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也未找到该妇女,但事故现场保留,而且现场情况比较清楚。因此,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根据对事故进行调查得到的证据,认定低速货车驾驶人的过错(如低速货车超载6倍多造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严重降低、驾驶人临近才发现行人横穿公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等),确定低速货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我个人意见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避让义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人横过道路“确认安全”义务,两者义务相比较,一般机动车方的责任应大于行人方。)
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来确定低速货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